温洪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龙岩煤炭行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的建议》(第20251024号)的提案收悉,我局作为分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履行有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有证煤矿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重点推进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差异化安全监管落实情况
一是龙岩市煤矿安全监管实施A、B、C、D四类分级分类执法检查,由省应急厅、福建局确定我市煤矿分类情况,由省应急厅统筹确定市、县两级煤管部门对煤矿和煤矿上级公司的现场执
法检查计划。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的现场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年度内对同一煤矿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同一煤矿上级公司原则上不超过2次。二是2025年市、县两级煤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计划矿次为89矿次,同比2024年计划的476矿次,已大幅度减少。通过精简执法频次、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效、切实保障煤矿企业合法权益。
二、停产整改规范化管理情况
一是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需停产整改的,市、县两级煤管部门组织开展隐患影响区域评估,科学确定局部停产或全矿停产范围。二是针对存在一般隐患停产时,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向监管部门承诺已整改到位后,自行恢复生产。三是针对存在重大隐患停产时,必须按照闽安委〔2019〕2号规定,实施挂牌督办,经监管部门复查通过并完成挂牌督办销号后,方可恢复生产。四是针对存在重大隐患并责令停产整顿时,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复工验收。
三、迎接检查方面的推进情况
一是我局每季度组织各产煤县(市、区)煤管部门召开风险分析研判会议,对22家煤矿企业逐一开展风险评估,针对技术力量薄弱、安全基础较差、风险隐患突出的煤矿企业,由市煤服中心聘请专家开展专项督导帮扶,着力从根本上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依法办矿水平。二是督促企业按照监管监察部门监察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现场管理和内业资料整理。三是检查结束后,我局第一时间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通报全市煤矿企业,要求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改,推动煤炭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煤矿企业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吴才开
联 系 人:黄荣政
联系电话:13459732317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25日